小型内燃机与车辆技术

贯彻号令更需强化二级维护 

来源:小型内燃机与车辆技术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1

为了推行车辆管理制度创新,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于年初发布了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这将给道路运输企业们带来什么影响呢?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能减排,交通运输部1号令《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于2016年1月22日正式发布。之后许多媒体或从业人员认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后无须进行二级维护检验检测了,行业管理部门也不再需要对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进行管理,企业完全可以自主决定车辆维护了,解读为这是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主要举措,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和误导。

汽车是一个动态的机械,汽车的技术状况不仅与设计制造有关,而且与驾驶员的驾驶操作、车辆的维护、修理、使用环境及装载情况等息息相关。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强度大,使用效率高,车辆损耗快,安全责任大,因此必须强化车辆维护作业。维护是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汽车维护是确保汽车正常运行中必不可少的一种养护措施。科学合理的车辆维护,可有效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减少燃料、轮胎、维修材料等消耗和尾气污染物的排放。2012年杭州长运集团客车驾驶员吴斌烈士就是殉身于一辆长期失保失修的大货车,高速行驶的大货车突然发生制动鼓开裂,制动鼓碎片打击在对向车道上正常行驶的吴斌驾驶的客车上,幸亏是吴斌烈士的英雄壮举,保全了全车旅客的安全。

笔者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30多年,有幸参与了修订“13号令”的调研和修订工作,对新的“1号令”《规定》中关于车辆维护工作要求解读如下: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条件。

《规定》第四条阐明了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的产权所有者,也是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依据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安全、优质、高效是道路运输经营者生产经营的最终目标,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义不容辞。

管理原则中的“周期维护”是指根据车辆类别、车辆运用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有规律地组织的维护作业,以保持车辆经常最佳运行技术状况。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明确了车辆维护的分级及维护作业组织实施的主体。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为了确保良好的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身应该建立车辆维护制度,从而保障车辆安全、环保、低耗、高效地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车辆维护应遵循GB/T《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要求,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营运车辆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的综合检测

日常维护: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性能检视为中心内容的维护作业。日常维护作业由驾驶员执行,分别在出车前、行车中、回场后进行作业。

一级维护: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润滑、紧固为作业中心内容,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系统中的安全部件的维护作业。

二级维护: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制动系、转向操纵系、悬架等安全部件,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汽车排放相关系统等为主的维护作业。

二级维护作业由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实施。车辆维护作业后应做好维护作业的记录,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机动车维修企业都要做好车辆的维护作业的记录档案,以备查验维护工作的实施情况,并统计、分析车辆维护的科学性、合理性,不断完善车辆维护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5年17号令)第三十四条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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