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内燃机与车辆技术》
交通运输部颁布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该规定明确了要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测,并对检测周期做了详细的规定,检测结果成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车辆技术管理、核定车辆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因此,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成为加强车辆技术管理、落实《规定》要求并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标准和规定,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汽车检测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并形成市场化、社会化的经营体制,这些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的定期检测工作打下基础。但是,检测行业也存在着市场主体多样化,检测机构规模大小不一,检测项目类别不同,服务质量和信誉差距较大、良莠不齐等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有关媒体多次曝光社会上个别检测机构的不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检测行业的形象。这就要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能仅仅看检测报告单,还应注重检测机构的选择、服务和检测过程的监督管理。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规定》除明确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检测报告单不予采信的权力外,对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管理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如何管理、服务检测机构,监督其检测过程,确保采用的检测数据真实、有效,是摆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面前的难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以下6个方面的建议。
一、严格按照标准做好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综合评价工作,把好检测能力关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而事实上,有许多检测机构虽然名为综合检测机构,但由于服务的类别定位不同,实际的检测能力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有一定的差距。并且,有关部门在认证时只对检测机构申报的检测项目、技术参数进行认证,这样就有可能造成有些检测机构存在检测项目或检测参数缺项,或者虽然该检测机构在个别检测项目上有检测能力,但未必通过计量认证。这就影响该检测机构所出检测数据和报告的法律效力和检测资质。但是,许多道路运输经营者并不一定完全了解这些。
因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综检机构进行综合评价。专家组依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等国家相关标准,对申请承担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的综检机构从资质条件、检测设备、从业人员、场地、技术能力、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引导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选择符合检测标准要求、服务质量好和社会信誉度高的检测机构,把好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关和资质关。这样,既保证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的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也方便了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选择合适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尤其在道路运输车辆全国大流通的今天,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对综检机构的评价结果,也有利于外地经营的货运车辆选择合适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二、对检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道路运输行业政策和标准的培训工作,规范各项单证、档案,实现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各项管理工作的衔接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第二十五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各种评定证明、报告单和档案实质上都是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依据。交通运输部2015年制定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流程图集》对这些都有明确的格式规定和内容要求。
因此,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该依据这些规定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具体操作人员进行方针政策、实施标准、操作程序、评定办法的培训,对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各种档案、证明、报告单等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进行规范,包括上述基础工作的内容、格式、保存时效等,形成全国交通系统统一的格式,使之符合管理要求,实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的无缝对接。同时,使全国各省、市之间检测报告单和评定报告的相互认可,方便广大车主,更好地适应道路运输全国大流通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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