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内燃机与车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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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型内燃机与车辆技术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1

交通运输部进一步明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项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部2016年1号部令《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号部令)贯彻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6〕59号),针对实施以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细化。

一是涉及车辆技术管理的相关要求,统一在1号部令中予以规定;原《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中有关车辆行政管理的条款继续保留,调整涉及车辆技术管理的相关条款,并以新部令重新发布。

二是与1号部令配套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JT/T 1045—2016)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16)两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也已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三是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注册登记当月起使用时间满60个月的客车、危货运输车,应在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组织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等级标注手续;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的次月起,按照每6个月一个周期进行1次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四是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同步进行的,应在《道路运输证》上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和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对因检测评定周期和频次调整,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无法同步进行的,应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连续记录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年审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并按规定填写有效期至月,加盖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不加盖车辆审验专用章)。挂车年度审验合格的,在其《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标注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不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式样、车辆审验专用章式样可以参考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件,用信息化手段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年度审验信息。

五是“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系统”正在建设中,在系统投入运行前,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原则上应委托车籍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系统投入运行后,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以委托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评定,车籍所在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予以采信。

交通运输部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促进交通运输转变职能

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召开部务会议,传达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部署交通运输行业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措施。会议指出,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取消和调整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积极做好简政放权各项改革工作,大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化建设,大力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方式,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推进交通运输转变职能提高效率,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会议明确,部将进一步取消和调整部本级以及中央设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对于不涉及公共安全和环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应予以取消。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最大限度地给各类市场主体松绑,增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内生动力。

会议强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做好简政放权各项改革工作,以从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权力管理向寓管理于服务转变为重点,大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规范服务标准,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做好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

会议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着眼于推动交通运输“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针对社会反映的行政许可办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大胆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要坚持把简政放权与提升交通运输管理和服务水平、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通过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完善制度、提高效能,使交通运输部门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落实到位,促进形成诚信规范、竞争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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